案由: 执行

案 号:(2021)京01执复169号

审理法官: 娄玉玲 冯更新 栗俊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9

案件类型: 执行复议

审理程序: 执行

代理律师/律所: 薛家涛 , 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 ; 姬某某 , 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 ; 

权责关键词: 撤销 委托代理 执行异议


王银川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执复169号

  复议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王银川。

  申请变更人:王振文。

  委托代理人:薛家涛,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某某,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案申请执行人:王爱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王爱民与王银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京0108民初481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9)京0108执1948号]过程中,申请变更人王振文向该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8执异8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81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王爱民变更为王振文。王银川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京0108执异827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执异827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娄玉玲

审 判 员 冯更新

审 判 员 栗俊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孔巧玲

书 记 员 徐文影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154条1款11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23条1款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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